去年8月,市民高女士在市城区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,购买时商家承诺整机保修6年。近日,因空调出现故障,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后以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,拒绝按保修期内执行免费维修,向高女士收取了更换电容费120元和充氟费180元。高女士认为在保修期内,该空调明确标示有生产日期,而且该空调属品牌空调,应当全国联保。随后投诉至市消委会。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之后,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。经调查后,工作人员发现高女士的确没有购物发票,只能告知高女士找到购物发票之后,再进行投诉。经过调解,维修人员表示,如果高女士之后能提供相关票据,还是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商品保修期是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,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,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。工商部门提醒,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,要先对照商品说明书或相关协议,了解所购商品是否还在三包期限内,防止出现本应免费维修或更换的商品,却变成了收费维修,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同时,购买商品和维修,消费者都应保管好相应凭证和发票,避免丢失和损毁,以便出现问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